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你们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了。”
接着,审判长看向被告,问道:“被告方是否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苏凯:“我们有证据提供。第一组证据:钱希望从出生到现在的成长记录照片,这些照片是按月拍摄的,每个月拍摄一张。 证明目的:被告姚兰对钱希望的爱和呵护比很多亲生母亲还要多,还要深。”
坐在一旁的姚兰听完苏凯的这番话后不禁哽咽起来。
审判长:“请被告律师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律师:“原告提供的这组证据最多只能说明他们的日常生活细节,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苏凯:“我们向法院提供第二份证据,被告姚兰和钱希望的户口页复印件,户口页上载明姚兰系钱希望的母亲,两人之间系母子关系。”
被告律师:“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户口页上载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姚兰并非钱希望的亲生母亲。”
苏凯反驳说:“请原告律师注意,我们并没有主张过姚兰是钱希望的亲生母亲而是认为两者之间己经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苏凯:“我们提供的第三组证据是一组记录亲子关系的短视频,被告为了记录钱希望的成长历程及母子关系的欢乐瞬间,自钱希望出生以来便开始记录,分享二人之间的快乐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