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法规定,他的这一行为己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此,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惩治不法行为,应对其予以严惩。”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方发表辩护意见。”
苏凯:“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王友林并不构成犯罪,原因如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从这个罪名上我们可以轻易发现这个法律条文保护的应该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请法庭注意他有两个限定条件,那就是必须是珍贵的,濒危的而且还要是野生动物。而具体到本案,被告买的是经过人工繁殖的鸳鸯,它并不符合珍贵、濒危和野生动物的限制条件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刚刚所发表的观点明显是在混淆视听,偷换概念。根据刑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只要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中的物种,无论是纯野生的还是经过人工繁殖的都应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辩护人企图通过偷换概念、曲解立法愿意来为被告脱罪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苏凯:“即便抛开法律适用问题,公诉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因不具有客观性及合法性,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公诉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面对自己致命的软肋,公诉人只能坚持到底,“公诉人认为,我们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辩护人的观点只是背离立法原意的曲解法律。”
审判长再次敲响法槌,“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开始最后陈述。”
公诉人:“坚持公诉意见”
苏凯:“坚持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坚持被告人无罪。”
咚---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闭庭。”